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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 年訴字第 21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一二四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入會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天晟育樂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伍佰元,折合新台幣柒仟伍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肆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另將起訴狀繕本各壹份逕送被告並副知本院。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九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蔡政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 日

書 記 官 官碧玲

裁判案由:返還入會費等
裁判日期:2001-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