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三四八號
原 告 甲○○被 告 雙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茂興訴訟代理人 蔡天亮被 告 東霸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龍被 告 合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榮三被 告 乙○○右當事人間恢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於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三八二八號毀棄損壞等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兩造間恢復原狀事件涉有毀棄損壞等犯罪嫌疑,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三八二八號及九十一年偵續字第四○號案件偵查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周玫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 日
書 記 官 王朝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