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三四八號
原 告 甲○○被 告 雙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茂興訴訟代理人 蔡天亮被 告 東霸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龍被 告 合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榮三被 告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恢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兩造間恢復原狀事件涉有毀棄損壞等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三八二八號、九十一年偵續字第四○號、九十一年度偵續一字第十一號案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四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周玫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四 日
書記官 郭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