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六七九號
原 告 乙○○被 告 建明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劉明益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承攬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新福
法 官 張靜女法 官 雷淑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