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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 年訴字第 26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六三九號

原 告 行政院衛生署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張迺良律師

蔡亞寧律師被 告 白河醫院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補助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九月九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貞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劉寶鈴

裁判案由:返還補助款
裁判日期:2003-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