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六三九號
原 告 行政院衛生署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張迺良律師
蔡亞寧律師被 告 白河醫院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補助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九月九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貞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劉寶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六三九號
原 告 行政院衛生署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張迺良律師
蔡亞寧律師被 告 白河醫院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補助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九月九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貞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劉寶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