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八○號 原 告 乙○○被 告 丁○○被 告 甲○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公司變更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七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廿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蕭胤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 書 記 官 方美雲裁判案由:撤銷公司變更登記等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1-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