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 年訴字第 2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八○號

原 告 乙○○被 告 丁○○被 告 甲○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公司變更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七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廿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蕭胤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

書 記 官 方美雲

裁判日期:2001-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