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二三三號 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莊國明律師複 代理人 劉懷先律師被 告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買賣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一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書 記 官 陳鳳瀴裁判案由:履行買賣契約等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2-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