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四四一號 原 告 甲○○被 告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碧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B書記官 莊滿美裁判案由:返還訂約金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1-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