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九三號
原 告 瑞士商環球瑞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家懷
送達代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簽約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玖萬叁仟叁佰捌拾陸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仟玖佰柒拾捌元,折合新台幣伍仟玖佰叁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捌佰捌拾玖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另將繕本壹份逕送他造並副知本院。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五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孫曉青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六 日
書 記 官 袁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