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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 年訴字第 41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一五一號

原 告 匯豐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彬右原告與被告聲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合夥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萬元,折合銀元參佰參拾參萬參仟參佰參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參萬參仟參佰參拾肆元,折合新台幣壹拾萬零貳元,扣除原告前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欠新台幣玖萬玖仟伍佰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雯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B書記官 魏淑娟

裁判日期:2001-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