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訴字第四一五七號
原 告 震旦全球通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明順訴訟代理人 王子奇法定代理人 蕭介仁右當事人間給付定期存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之主事務所設於臺北市○○區○○街○○號,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依民事訴訟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四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陳秀貞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 日~B書記官 林秀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