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三二七號
原 告 丙○○
丁○○甲○○兼 共 同訴訟代理人 乙○○ 住台北縣新店市○○路四維巷二弄九號一樓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
設台北市○○○路○段○○○號三樓法定代理人 高志達 住同右訴訟代理人 許禎彬 住同右
戊○○ 住同右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溢收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吳素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B書記官 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