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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 年訴字第 45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第四五七三號

參 加 人 林三奇即阿奇托訴訟代理人 袁嘉麟右參加人因原告萬龍貨運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釩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等事件,委任非律師袁嘉麟為訴訟代理人。茲查該訴訟代理人對於訴訟參加制度缺乏基礎專業認識,乃至代理參加人濫提不合法之主參加訴訟,致遭裁定駁回,顯難善盡為參加人本人參與訴訟之職分,徒滋程序混亂,有礙訴訟進行,自不適於代理本件訴訟行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禁止非律師袁嘉麟為參加人之代理人,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林勤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書 記 官 陳如庭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等
裁判日期:2001-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