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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 年訴字第 59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九八一號

原 告 乙○○被 告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契約不成立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七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碧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B書記官 莊滿美

裁判案由:確認契約不成立
裁判日期:2002-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