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 年訴字第 59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九一一號

原 告 新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押標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群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元,折合新台幣陸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玖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叄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五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吳素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五 日

書 記 官 柯金珠

裁判案由:返還押標金等
裁判日期:2001-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