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九一六號
原 告 乙○○(司法革新生命尊嚴維護協會 副會長)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確認資格無效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原告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聲明(二)狀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內容之真意,逐一條列。另應補正訴之聲明第二、四、五項之請求權基礎,及補提司法革新生命尊嚴維護協會之章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四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靜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四 日~B書記官 朱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