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一九八號 原 告 台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戊○○被 告 己○○ 丙○○乙○○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國宅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0分,在本院第二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八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明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八 日 書 記 官 周其祥裁判案由:返還國宅等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2-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