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三四一號
原告即反訴被告 聯合管理顧問社即曾隆德?
訴 訟 代 理人 曾國龍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 軒亞企業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永和市○○路○段○○號兼 法 定代理人 甲○○被告即反訴原告 丙000000000 住台北縣永和市○○路○○○巷十
乙○○原右 三 人訴 訟 代 理 人 謝維仁律師複 代 理 人 吳玲華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定期存單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一、本件因於辯論終結後,本訴被告即反訴原告丙000000000、甲○○、乙○○具狀請求再開辯論,本院認其主張意旨尚有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廿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庭期前陳報原告之登記資料到院。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五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蕭胤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五 日
法院書記官 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