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三四一號
原 告即反訴被告 聯合管理顧問社即曾隆德訴訟代理人 曾國龍律師被 告 軒亞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被 告即反訴原告 丁○○○○
住台北縣永和市○○路○○○巷○○號被 告即反訴原告 乙○○ 住台北縣永和市○○路○○○巷○○號被 告即反訴原告 甲○○ 住台北縣永和市○○路○段○○號六樓之二右 三 人訴訟代理人 謝維仁律師複 代 理人 吳玲華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定期存單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分,在本院第廿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蕭胤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法院書記官 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