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三四一號
原 告 曾隆德即聯合管理顧問社(即反訴被告)訴訟代理人 曾國龍律師被 告 軒亞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被 告 甲○○(即反訴原告)
王美伶即誼合錄(即反訴原告) 住台北縣永和市○○路○○○巷○○號
乙○○(即反訴原告)右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維仁律師複 代理人 吳玲華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定期存單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本訴原告之訴駁回。
反訴被告應將反訴原告乙○○所有號碼0000000之定期存單在玉山商業銀行雙和分行所設定之質權登記予以塗銷。
反訴被告應將反訴原告甲○○所有號碼0000-000之定期存單在板信商業銀行所設定之質權登記予以塗銷。
本訴、反訴訴訟費用均由本訴原告(即反訴被告)負擔。
事 實
甲、本訴部分:
壹、本訴原告方面:
一、本訴聲明:⑴被告甲○○應將板信商業銀行儲蓄部如附件一所示之定期存單正本給付被告軒
亞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軒亞公司),由被告王美伶即誼合錄影城代位受領;被告軒亞公司應將板信商業銀行儲蓄部如附件一所示之定期存單正本給付被告王美伶即誼合錄影城由原告代位受領。
⑵被告乙○○(原名傅元利)應將玉山商業銀行雙和分行如附件二所示之定期存單正本給付被告王美伶即誼合錄影城,由原告代位受領。
二、本訴陳述:⑴原告於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二十八日與被告軒亞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軒亞公司)
及原告之各加盟店共同簽署策略聯盟合約書,依合約第七條為確保原告及各加盟主之信譽及常態性經營,約定被告軒亞公司應主動提供銀行定期存單設定質權(約每家二萬元金額)予原告,供作被告軒亞公司履約之擔保。嗣八十七年十一月六日被告軒亞公司與被告甲○○合意由被告甲○○以其板信銀行儲蓄部如附件一所示之定期存單為原告設定質權,供作被告軒亞公司履約之擔保。⑵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被告王美伶即誼合錄影帶社與被告軒亞公司及原告共
同簽署策略聯盟合約移轉契約書,由被告王美伶即誼合錄影帶社概括承受被告軒亞公司與原告間之一切權利義務關係。當時原告旗下加盟店達七十八家之多,依策略聯盟合約第七條約定,被告王美伶即誼合錄影帶社概括承受後應提供定存單金額達一百五十六萬元,除前由被告軒亞公司與甲○○合意之三十萬元定存單設質外,被告王美伶即誼合錄影帶社為繼續履行合約義務,於八十八年三月十六日與被告傅元利合意由被告傅元利以其玉山商業銀行雙和分行如附件二所示之定存單為原告設定質權,供作誼合錄影帶社履約擔保。
⑶權利質權之設定本應交付債權證明文件即定期存單正本,為民法第九百零四條所明定。故原告自本於代位權之行使而提起本件訴訟。
貳、本訴被告部分:
一、本訴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本訴陳述:⑴按質權所擔保之債權消滅,其質權亦同時消滅,此為擔保物權之當然性質,原
告於八十八年十月發函誼合錄影城,表示終止略策聯盟合約,此為雙方於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七四六號民事訴訟程序中所不否認,終止契約業已發生效力。契約終止後原告於上開訴訟中訴請被告誼合錄影城給付違約補償金三十萬元,惟原告自認尚有八十八年八月及九月合約分配款三十九萬零一百八十九元未給付,且是項給付亦已屆清償期,經上開判決判定被告誼合錄影城得就此分配款與前開補償金相抵銷,原告另訴請給付財產上損害賠償,及所失利益部分亦遭駁回,上開判決並已確定。
⑵該合約已終止,合約期間被告誼合錄影帶社對原告因違約所生之賠償義亦已履行完畢,原告對被告就系爭合約所具有之債權皆已消滅,其質權亦同時消滅。
故被告誼合錄影城自無交付定存單予原告之義務,原告自亦無權代位被告誼合錄影城對被告乙○○行使任何權利。又質權既已消滅,原告自應將乙○○之定期存單在玉山商業行雙和分行所設定質權登記予以塗銷。
乙、反訴部分:
壹、反訴原告部分:
一、反訴聲明:⑴反訴被告應將反訴原告乙○○所有號碼一五四o一六二號之定期存單在玉山商業銀行雙和分行所設定之質權登記予以塗銷。
⑵反訴被告應將反訴原告甲○○所有號碼oo二o二一三號之定期存單在板信商業銀行所設定之質權登記予以塗銷。
二、反訴陳述:系爭契約已終止,合約期間誼合錄影帶社對反訴被告因違約所生之賠償義務亦已履行完畢,反訴被告對反訴原告就系爭合約所具有之債權皆已消滅,其質權亦同時消滅。故誼合錄影城無交付定存單予反訴被告之義務,反訴被告亦無權代位誼合錄影城對反訴原告乙○○行使任何權利。又質權既已消滅,反訴被告自應將反訴原告乙○○、甲○○之定期存單所設定質權登記予以塗銷。
貳、反訴被告部分:
一、反訴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反訴陳述:⑴系爭策略聯盟為三方當事人所訂,且合約書第七條第四點亦載明「須經甲、乙
、丙三方同意始可終止」,是被告以原告於八十八年十月片面終止策略聯盟合約即認系爭三方訂定之策略聯盟合已終止云云,並無理由。
⑵被告王美伶即誼合錄影帶社於八十八年七、八月未依市場機能供貨,迄今僅辦
理九十萬元銀行定存質權設定,尚有六十六萬元未依約辦理,有重大違約情事,應負違約責任,原告依約請求三十萬元之補償金(此部分業經被告主張抵銷),且各加盟店(計七十八家)均得對被告請求返還保證金五萬元,又除三十餘家加盟店違約外,尚有四十餘家未違約之加盟店,基於同一事由對被告王美伶亦得請求各三十萬元之補償金,此由前案鈞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六八五號民事判決,及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七四六號民事確定判決可稽。
各加盟店除以口頭要求原告依合約書第七條行使履約保證之權利者不計其數,更有以存證信函對被告等主張權益者,姑不論系爭合約是否終止已有爭議,惟無論如何被告所稱其賠償義務已履行完畢,認定期存單設質所擔保之主債務已消滅云云,純屬卸責之詞。
理 由
一、兩造不爭執之事項如次:⑴原告於八十七年八月二十八日與被告軒亞公司、原告之各加盟店共同簽署策略聯
盟合約書,合約第七條第二項約定:「..2為確保乙(即各加盟店)、丙方(即原告)之加盟體系之信譽與常態性之經營及對加盟主之保障。⑴甲方(即被告軒亞公司)應主動提供銀行定存設定(約每家二萬元正金額)給丙方,如設定金額有不足額時丙方有權向甲方提出增額設定,甲方應全力配合不得異議。如合約終止時無任何紛爭或違約情事時,方可要求解除該銀行定存設定。..」,當時被告甲○○為被告軒亞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其即以自己所有於板信商業銀行辦理之如附件一所示之三十萬元定期存單設定質權予原告。
⑵嗣被告軒亞公司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與原告、被告王美伶即誼合錄影帶社
簽訂「策略聯盟合約書移轉契約書」,約定被告軒亞公司與原告間前揭契約書之一切權利義務由被告王美伶即誼合錄影帶社承擔,另被告傅元利提供其所有於玉山商業銀行雙和分行之如附件二所示之六十萬元定期存單設定質權予原告。
以上所述各節,並有八十七年八月二十八日策略聯盟合約書、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策略聯盟合約書移轉契約書、板信商業銀行存單存款質權設定登記同意函、玉山商業銀行雙和分行設定質權證明書等件為證,自堪信為真實。
二、本訴部分,經查:⑴原告先前曾起訴,認為被告王美伶即誼合錄影帶社承受被告軒亞公司之契約後,
於八十八年七、八月間未依通知展店舖貨、及依市場機能對加盟店提供影片,亦未設定足額之質權擔保,顯然違約,依合約第八條第六項請求被告王美伶、傅政吉、傅元利應連帶給付原告違約補償金三十萬元及財產上損害賠償及所失利益二十五萬元,給付訴外人李昌茂三十萬元違約補償金及返還履約金五萬元。嗣經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六八五號判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七四六號判決,認定被告王美伶即誼合錄影帶社自八十八年七、八月份起未能依市場機能供貨,此乃被告王美伶即誼合錄影帶社於策略聯盟合約下所負之主要義務,足認有重大違約情形,原告依合約第八條第六項「該合約中若有違反任何重大違約事項,受損的一方除得依法向違約一方主張賠償外,另可要求新台參拾萬元之補償金」之約,請求被告王美伶即誼合錄影帶社給付三十萬元補償金,然而原告自認為尚有分配款三十九萬零一百八十九元未給付予被告王美伶即誼合錄影帶社,故此部分分配款與前揭補償金債務相抵銷,故原告請求被告王美伶即誼合錄影帶社給付三十萬元,不應准許。另原告請求財產上損害二十五萬元部分(含電腦設備支出十六萬六千四百四十四元、所失利益八萬三千五百五十六元)亦經駁回(詳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七四六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理由第十一頁第十四行以下,迄第十二頁)。則原告對被告王美伶即誼合錄影帶社有三十萬元之補償金債權,與其對被告王美伶即誼合錄影帶社有三十九萬零一百八十九元之分配款債務,二者於三十萬元之範圍內互相抵銷,足可採信。
⑵又原告與被告王美伶即誼合錄影帶社間之契約關係業於八十八年十月以律師函或
存證信函表示終止契約,此為兩造不爭執之事項(詳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七四六號民事卷第一四六頁即九十年九月七日筆錄),契約終止係使契約關係向將來消滅,雖然不妨礙已發生之權利,兩造於契約關係存續期間內,如附表所示之二張定期存單既然已經設定權利質權予原告,依民法第九百零四條之規定,原告固然可請求出質人交付證書予質權人。惟權利質權之設定,其屬於擔保物權之性質,如果主債務已不存在,依擔保物權從屬性質,其質權亦屬消滅,則此時質權人即無法請求出質人交付權利證書。本件關於原告與被告王美伶間之策略聯盟合約關係,如前所述,於前揭民事訴訟中,係認定原告對被告王美伶即誼合錄影帶社有三十萬元之補償金債權,且原告對於被告王美伶即誼合錄影帶社亦負有三十九萬零一百八十九元之分配款債務,二者於三十萬元之範圍內互相抵銷,另外原告所請求之二十五萬元財產上損害(含電腦設備支出損害十六萬六千四百四十四元、所失利益八萬三千五百五十六元)均遭駁回,除此之外,原告於本件訴訟中並無法提出積極證據,足資證明其對於被告王美伶即誼合錄影帶社有其他債權存在,主債務既不存在,其質權亦屬消滅。故原告請求出質人被告甲○○應將板信商業銀行儲蓄部如附件一所示之定期存單正本給付被告軒亞公司,由被告王美伶即誼合錄影城代位受領;即被告軒亞公司應將如附件一所示之定期存單正本給付被告王美伶即誼合錄影城由原告代位受領,及被告乙○○(原名傅元利)應將玉山商業銀行雙和分行如附件二所示之定期存單正本給付被告王美伶即誼合錄影城,由原告代位受領,均無理由,不應准許。
三、反訴部分:原告(即反訴被告)既然無法提出積極證據,足資證明其對於被告王美伶即誼合錄影帶社有其他債權存在,主債務既不存在,其質權亦屬消滅。故反訴原告王美伶即誼合錄影帶社基於契約關係,反訴原告乙○○、甲○○分別以出質人之所有權妨害除去請求權之法律關係,請求反訴被告應將反訴原告乙○○所有如附件二所示之定期存單之質權登記予以塗銷;反訴被告應將反訴原告甲○○所有如附件一所示之定期存單之質權登記予以塗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爭點業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及防禦方法,對於訴訟之結果均不生影響,爰無庸一一贅述,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本訴原告之訴為無理由,反訴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淑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