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三七三號
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張立業律師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贈予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貳萬玖仟玖佰肆拾玖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叁拾壹萬捌仟肆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肆萬陸仟零肆拾肆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貳萬玖仟玖佰肆拾玖元,尚欠新台幣壹萬陸仟零玖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蔡政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官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