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四七四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即被繼承人姚鳳鳴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王寶輝律師複 代理人 吳嘉榮律師被 告 國良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己○○被 告 利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戊○○被 告 丙○○訴訟代理人 簡炎申律師被 告 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七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蔡政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八 日
書 記 官 官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