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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 年訴字第 65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五五二號

原 告 乙○○

送達代收人 傅國光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一花材有限公司、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貳拾萬零壹仟捌佰貳拾玖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零陸佰柒拾叁元,折合新台幣叁萬貳仟零壹拾玖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壹仟玖佰柒拾肆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將繕本逕送達對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鄭純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朱小燕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裁判日期:2001-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