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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 年訴字第 6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五二號

原 告 乙○○被 告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八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青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 日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等
裁判日期:2002-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