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五二號 原 告 乙○○被 告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八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青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 日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裁判案由:給付款項等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2-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