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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 年訴字第 7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七二四號

原 告 戊○○原 告 癸○○被 告 丙○○被 告 壬○○被 告 丁○○被 告 辛○○被 告 庚○○被 告 乙○○被 告 己○○被 告 甲○○右當事人間宣告法人董事行為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院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六五○號確認堂友關係存在民事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第一審業已終結,有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六五○號事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貞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 日~B書記官 劉寶鈴

裁判日期:2003-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