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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 年重家訴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家訴字第三號

原 告 丁○○

乙○○丙○○代 理 人 戊○○被 告 甲○○右原告與被告間給付生活費用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經原告追加擴張請求後,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七九、六三八、七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七九六、三八九元,惟原告僅繳交一七五、九五六元,尚有六二0、四三三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 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陳玉雲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 日

法院書記官 蔡健忠

裁判案由:給付生活費用等
裁判日期:2002-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