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家訴字第三號
原 告 丁○○
乙○○丙○○代 理 人 戊○○被 告 甲○○右原告與被告間給付生活費用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經原告追加擴張請求後,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七九、六三八、七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七九六、三八九元,惟原告僅繳交一七五、九五六元,尚有六二0、四三三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 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陳玉雲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 日
法院書記官 蔡健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