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二號
原 告 瑞仕蓮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瓊慧
一、原告因請求交付公共基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宏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宏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佰貳拾伍萬陸仟肆佰壹拾肆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萬肆仟壹佰捌拾玖元,折合新台幣柒萬貳仟伍佰陸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萬貳仟伍佰貳拾貳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八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青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八 日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