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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 年重訴字第 1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三九號

原 告 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路○段○○號十七樓法定代理人 乙○○

送訴訟代理人 丙○○

戊○○被 告 丁○○

居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融資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六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麗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七 日

書 記 官 王宜玲

裁判案由:清償融資借款
裁判日期:2001-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