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三九號
原 告 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路○段○○號十七樓法定代理人 乙○○
送訴訟代理人 丙○○
戊○○被 告 丁○○
居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融資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六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麗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七 日
書 記 官 王宜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三九號
原 告 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路○段○○號十七樓法定代理人 乙○○
送訴訟代理人 丙○○
戊○○被 告 丁○○
居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融資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六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麗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七 日
書 記 官 王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