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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 年重訴字第 13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三九八號

原 告 亞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思明 住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墊付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仟貳佰肆拾壹萬陸仟陸佰伍拾肆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拾柒萬肆仟柒佰貳拾叁元,折合新台幣伍拾貳萬肆仟壹佰陸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拾貳萬肆仟壹佰貳拾肆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準備書狀一件並將繕本壹份逕送被告另副知本院。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二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黃柄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二 日

書 記 官 楊湘雯

裁判案由:清償墊付款
裁判日期:2001-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