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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 年重訴字第 1706 號民事其他文書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七○六號受通知人:原告坤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吳展旭律師原告與被告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追加工程款事件,本院通知如左:

一、原告應於十五日內提出:㈠原告公司執照及營利事業登記證。

㈡被告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請至經濟部商業司或各縣市政府建設局申請)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二、若被告於收受起訴狀繕本後,寄送答辯狀繕本予原告,原告應於收受被告之答辯狀後十日內,提出準備書狀於本院,具體載明是否承認被告抗辯之事實及提出之證據;如不承認,應具體記載其理由,如有應證之事實,應記載全部之證據(如為證人,應記載證人之姓名、地址及待證事項),並將影本以郵寄方式直接送達被告,開庭時另提出送達回證。

三、言詞辯論期日,原則上以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準備書狀,以及被告提出之答辯狀為審理之範圍,進行爭點之整理,並禁止原告於開庭時始提出準備書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三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三 日

書 記 官 黃瓊滿

裁判案由:給付追加工程款
裁判日期:2001-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