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七○六號 原 告 坤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甲○○ 丙○○法定代理人 丁○○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追加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黃瓊滿裁判案由:給付追加工程款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1-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