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一五七號 原 告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法定代理人 乙○○法定代理人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証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鴻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書 記 官 林秀娥裁判案由:給付保証金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2-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