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二九三號 原 告 陳牡丹(即祭祀公業陳榮發管理人)被 告 戊○○ 庚○○己○○丁○○甲○○丙○○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調整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五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李維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五 日~B書記官 林梅珍裁判案由:調整租金等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2-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