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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 年重訴字第 22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二九三號

原 告 陳牡丹(即祭祀公業陳榮發管理人)被 告 戊○○

庚○○己○○丁○○甲○○丙○○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調整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五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李維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五 日~B書記官 林梅珍

裁判案由:調整租金等
裁判日期:2002-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