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 年重訴字第二二二四號
原 告 史梅理ME?
訴訟代理人 潘正芬律師複 代理人 王敬堯律師
楊方春律師被 告 大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南縣永康市○○○路○○○巷二法定代理人 王火木訴訟代理人 劉龍飛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宣示許可外國判決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請求許可執行外國確定判決之訴,由債務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四條之一第二項著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地址係在台南縣永康市○○○路○○○巷○號,屬臺灣台南地方法院之管轄範圍,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且被告已就此點提出抗辯,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台南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玫芳
法 官 陳博文法 官 陳正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袁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