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九四五號 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湯應欽律師被 告 乙○○訴訟代理人 吳錫欽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合夥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廿八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劍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裁判案由:確認合夥關係存在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3-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