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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 年重訴字第 29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九四五號

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湯應欽律師被 告 乙○○訴訟代理人 吳錫欽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合夥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廿八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劍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

裁判日期:2003-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