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一九號
原 告 根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被 告 柯比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己○○被 告 丁○○複 代理人 乙○○被 告 甲○○被 告 戊○○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四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曾部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四 日
書 記 官 柯月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