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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 年重訴字第 3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九三號

原 告 中央健康保險局台北分局法定代理人 戴桂英訴訟代理人 林明珠律師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陳佳瑤律師

陳伊甄律師翁如瑩律師複 代理人 吳佳育律師被 告 乙○○訴訟代理人 吳西源律師複 代理人 鍾瑞香

邱 鴻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二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明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五 日

書 記 官 周其祥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等
裁判日期:2002-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