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九三號
原 告 中央健康保險局台北分局法定代理人 戴桂英訴訟代理人 林明珠律師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陳佳瑤律師
陳伊甄律師翁如瑩律師複 代理人 吳佳育律師被 告 乙○○訴訟代理人 吳西源律師複 代理人 鍾瑞香
邱 鴻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二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明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五 日
書 記 官 周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