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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 年重訴字第 5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九五號

原 告 乙○○被 告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房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博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 日

書 記 官 蔡嘉萍

裁判案由:交付房地
裁判日期:2001-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