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九五號 原 告 乙○○被 告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房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博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 日 書 記 官 蔡嘉萍裁判案由:交付房地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1-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