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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 年重訴字第 7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七○七號

原 告 東和紡織印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榮陞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認股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志同積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仟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伍拾萬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拾玖萬玖仟玖佰伍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叄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吳素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書 記 官 柯金珠

裁判案由:返還認股金
裁判日期:2001-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