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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 年重訴字第 7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七八二號

原 告 午○○

寅○○被 告 壬○○被 告 玄○○被 告 宙○○被 告 辰○○被 告 卯○○右二人訴訟代理人 巳○○○被 告 未○○被 告 黃○○兼右二人訴訟代理人 戌○○被 告 己○○兼法定代理人 乙○○被 告 宇 ○被 告 丙○○被 告 辛○○被 告 庚○○被 告 戊○○被 告 丁○○被 告 癸○○兼法定代理人 丑○○○被 告 申○○被 告 亥○○被 告 酉○○被 告 地○○被 告 甲○○被 告 天○○被 告 子○○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佔有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洪于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裁判日期:2002-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