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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 年重訴字第 8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八八九號

原 告 漢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長擎實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叁佰伍拾陸萬零叁佰肆拾叁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萬伍仟貳佰零壹元壹角,折合新台幣壹拾叁萬伍仟陸佰零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叁萬伍仟伍佰陸拾壹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二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丁蓓蓓本裁定不得抗告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三 日

書 記 官 陳素卿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裁判日期:2001-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