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四八六八號
聲 請 人 甲○○○訴訟代理人 蔡君澤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九一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鴻達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法院書記官 林秀娥~F0~T48附表:
┌──────────┬─────┬─────┬───┬────┬───┐│發票人 │付款銀行 │支票號碼 │帳號 │金額 │發票日│├──────────┼─────┼─────┼───┼────┼───┤│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台灣省合作│CY0000000 │790109│新台幣 │九十年││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金庫長安支│ │ │七十萬元│四月十││償基金會 │庫 │ │ │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