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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1 年保險字第 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保險字第六七號

原 告 甲○○兼法定代理人 乙○○法定代理人 石寶忠訴訟代理人 王澄秋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險契約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簽訂之保險契約第二十六條約定,合意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法院,此有該保險契約在卷。而本件保險契約之要保人即原告甲○○、乙○○之住所,設於台北市○○區○○街○○○號三樓,此為原告於起訴狀中所自承,非屬本院轄區,依民事訴訟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一 日

法院書記官 陳鳳瀴

裁判日期:2002-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