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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1 年勞訴字第 1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勞訴字第一四三號

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吳孟玲 律師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蔡正廷律師複代理人 方文君律師複代理人 李紅瑩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職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九月八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振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葛映嵐

裁判案由:給付退職金
裁判日期:2003-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