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勞訴字第二六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律師複 代理人 陳明宗律師
陳佳雯律師送達代收人 楊金順律師 住台北市○○○路○段○○○號十三樓被 告 甲0000000000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號四樓兼法定代理人 丙○○右 二 人訴訟代理人 周燦雄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九 日
勞工法庭法 官 林振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三 日
書 記 官 葛映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