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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1 年勞訴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勞訴字第二六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律師複 代理人 陳明宗律師

陳佳雯律師送達代收人 楊金順律師 住台北市○○○路○段○○○號十三樓被 告 甲0000000000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號四樓兼法定代理人 丙○○右 二 人訴訟代理人 周燦雄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九 日

勞工法庭法 官 林振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三 日

書 記 官 葛映嵐

裁判案由:給付股權等
裁判日期:2003-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