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司字第四五二號
聲 請 人 風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樹棟代 理 人 賴浩敏律師
林雅芬律師右聲請人聲請解除清算人職務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佰叁拾伍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一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劍毅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 日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