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國貿字第二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美國國際事故防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甲○○原名邱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公司間因九十一年度國貿字第二號請求返還服務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伍拾貳萬肆仟柒佰玖拾元肆角折合新台幣壹仟捌佰叁拾捌萬陸仟伍佰伍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壹拾萬壹仟壹佰貳拾陸元捌角伍分折合新台幣叁拾萬零叁仟叁百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五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秀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