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家訴字第一三○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曾大中律師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北區辦事處(即被繼承人田桂林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吳嘉榮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真正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家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智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書 記 官 王俊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