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家訴字第四二號 原 告 乙○○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丙○○複代理人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真正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二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南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二 日 書 記 官 莊雪嬌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真正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2-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