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1 年家訴字第 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1年度家訴字第98號

原 告 甲○○

十訴訟代理人 吳錫欽律師被 告 丙○○

之兼訴訟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連玫玲

六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真正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因原告於94年5 月17日向本院具狀,對被告就原告具領之勞保給付部分,主張抵消而提出異議,本院認有再行調查必要,茲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6 月8 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8 日

家訴法庭法 官 彭南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盛吉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真正等
裁判日期:2005-05-18